DRC No.12章程
DRC No.12是一个独立从事当代艺术研究、展览和活动的非营利机构。
第一章:组织宗旨和目标
1.1 独立性:DRC No.12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,所有权以及研究和展览内容均独立于政府机构、资本利益集团或特定个人。
第二章:组织结构
2.1 DRC No.12咨询理事会(以下简称“理事会”)是DRC No.12的最高权利部门,享有DRCNo.12的所有权以及机构、空间运营管理的权利。
2.2 理事会下设执行人和学术委员会。
第三章:理事会
3.1 理事会理事:
a. 理事会由六名理事和一名荣誉理事组成,其中荣誉理事不具有表决权。由其中一至两名理事兼任常务理事,负责发起和召集会议。
b. 理事资格: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批判精神,有文化进步意识,有意扶持当代艺术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社会声望,或在当代艺术领域具有影响力或学术声望的人士。
c. 理事任期七年,可连任一次,总任期不超过十四年。补选由现任理事推举,表决通过。
3.2 理事会表决方式:除本章程另有条款规定的事项外采取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原则。
3.3 理事会负责把握DRC No.12的发展方向:1、非营利性;2、社会批判性;3、相对于资本、体制和特定个人的独立性;4、当代艺术的实验性和创造性。
3.4 理事会的其他职能:
a. 负责选拔及监督执行人。
b. 负责审核执行人提交的空间财务支出的年度报告。
c. 负责审核执行人提交的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。
d. 负责仲裁执行人和学术委员会的争议,但仲裁须由执行人和学术委员会共同主动提出,除此之外理事会不得主动介入执行人与学术委员会的争议。
第四章:学术委员会
4.1 DRC No.12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学术委员会”) 由三名委员(以下简称“学委”)组成,学委任期五年,可连任一次,总任期不超过十年。
4.2 学委候选人名单由执行人提名,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,多数同意即通过。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由本章程生效之后三至六个月选定。4.3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负责DRC No.12空间的展览及学术研究内容,一般每年选拔三至四个展览方案。学术委员会应以年度为单位,就a)展览主题与空间定位,b)空间合作项目,c)空间展览项目的艺术及社会反响与理事会进行商榷。
4.4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独立于理事会,其运行不受理事会管辖和指导。学委的日常工作包括:a)向艺术家或策展人征集展览方案;b)审议展览方案,向艺术家或策展人提出内容方面的反馈,使其符合空间的定位和方向;c)协助艺术家和策展人完成相关工作;d)学委在审核展览方案时需要参照平等和多样性的原则 e)学术委员会 内部争议由投票决定。
4.5 学委到任或提前离任补选程序参照4.2。
第五章:执行人
5.1 DRC No.12执行人 (以下简称“执行人”)由理事会负责选聘。执行人可由理事会理事、现任执行人、学委提名,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,多数同意即通过。执行人不得由现任理事会理事或现任学委兼任。
5.2 执行人任期四年,可连任两次,总任期不超过十二年。
5.3 执行人与学委共同对接艺术家方案。
第六章:其他项目
6.1 DRC No.12非空间内展览项目和内容应由理事会、执行人会同学术委员会共同决定和执行。
6.2 合作项目的收益归空间所有。
第七章:章程的修订和解释
7.1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。
7.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。
2024年3月1日